万州律师事务所

新闻分类

产品分类

联系我们

企业: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律师

电话:023-58116650

手机:13896383799

邮箱:gaoshanlawyers@163.com

网址:www.wzgsls.com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清堰街2号

万州律师事务所为你讲解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这样的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法律资讯 >> 行业新闻

万州律师事务所为你讲解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这样的

发布日期:2018-12-19 作者: 点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根据国家法令法规,有些部分和组织不能确保,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资格确保。国家法令法规规则,校园和医院等社会福利组织不能得到确保。由于这些部分和组织从事社会教育和福利,其产业归国家所有,同时这些部分的工作不间断。不可能由于造成产业担保实施校园停学,医院停诊。


  2、没有法人资格的内部机关或许内部职能部分无效。


  1994年4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经济合同争议审判中担保的若干问题”(以下简称“确保条款”),法人分支未经法人同意为别人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不承当担保人的职责,但应当根据差错的巨细承当相应的赔偿职责。法人内部职能部分未经法人同意向别人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当确保人职责,但法人应当根据差错的巨细承当相应的赔偿职责。


  3、公司董事、司理做担保是无效的。


  《担保法解说》第四条规则,董事、司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则,以公司财物担保公司股东或许其他个人债务的,担保公司应当承当职责。无效者无效。


  4、由欺诈、钳制、歹意勾结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第十九条“担保规则”第十九条“主合同一方或许双方以欺诈、钳制或许歹意勾结,使担保人能够供给真意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负职责。


  5、制止循环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则:“法令、法规制止流转的产业或许不可转让的产业建立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同意、无权建立的外国担保无效。


  万州律师关于中国的法令法规对外担保问题有严厉的约束。“安全法令解说”的第六条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万州律师:


  (1)未经国家主管部分同意或许对外担保挂号;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当局同意或挂号而向国内债权人供给担保;


  (3)为外商出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外商出资企业对外言语出资部分的外债供给担保;


  (4)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同意,改变主合同或许债权人转让对外担保权力的,除法令、法规还有规则外,担保人不再承当担保职责。”


  7、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条款》第二十条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当担保职责。但是,确保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并为其供给担保的,确保人和确保人在确认主合同无效后,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职责。

本文网址:http://www.wzgsls.com/news/440.html

关键词:万州律师事务所

最近浏览:

  • 在线客服
  • 联系电话
    13896383799
  • 在线留言
  • 手机网站
  • 在线咨询
    欢迎给我们留言
    请在此输入留言内容,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座机/手机号码
    邮箱
    邮箱
    地址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