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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债务是指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债务偿还程序,即破产的主体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205条。206条的规定,国家所有制企业。非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同经营者。个人合伙企业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债务偿还程序。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其他经营组织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债务偿还程序,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调整其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破产债务偿还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排除性的。
为了使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席王汉斌同志在《民事诉讼法》(试行)修订草案中明确指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但是,合资企业中的合资企业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合资企业的破产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应适用《破产法》。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目前的破产制度主要由《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19章组成。这两项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基本内容相同,在一些具体规定中起着互补作用。因此,高等人民法院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破产案件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19章外,还可以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