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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银行卡信息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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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银行卡信息构成什么罪

发布日期:2021-12-23 作者: 点击:

信用卡信息泄露是一件让持卡人很害怕的事情,近,有人自学了黑客知识,偷走了银行卡信息,盗取了银行卡中的资金。昨天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了两年前一起打赌意外溺水事件,一场游泳竟被淹死。所以,偷银行卡信息是什么罪呢?

盗窃、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是指盗窃、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性表现为通过秘密手段获取或以金钱、物质等交换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或违反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这类“盗取”是指用秘密手段(包括窥视、拍摄、复制和高科技手段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物质利益向有关人员(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交换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一)该罪行的定罪情节。

该法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要求,但不等于在实施了本法条款所规定的行为时一律视为犯罪。综上所述,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被视为犯罪。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我方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偷窃、收买、盗窃、违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数额较大的;(3)盗窃,为他人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其本人伪造信用卡者,或违反刑法177条l款4项之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据罪。这些都属于吸收犯。按重罪轻判原则,仅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2.对于故意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的行为人,并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者,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法条3款,利用其职务便利,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应受重罚。

(二)本罪的重罪情节。

该犯罪的重罪情节是“数量庞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于“量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前,我们认为,可参照有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超过定罪情节数量标准3倍以上)。"其它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前,我们具体认为可认定为以下一种情况:(1)曾因盗窃,收买,违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有犯罪行为的;(2)与境外罪犯共谋犯罪的;(3)偷窃,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来伪造信用卡,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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