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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拆违”给“拆迁”找借口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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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拆违”给“拆迁”找借口行不通

发布日期:2021-07-25 作者: 点击: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在协商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过程中,因为久久不能达成协议,可能会收到一纸“违建”的认定,这是拆迁人企图用“拆违”给“拆迁”披上合法的外衣。其实即使是针对违章建筑,因为是涉及到老百姓重大的财产利益,所以法律对拆迁行为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在法律和律师的努力面前,企图在征收中用拆违章建筑来给拆迁的行为找合法借口都是行不通的。

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因继承获得的房屋,在遇到城中村改造时因补偿问题迟迟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收到了限期拆除的违建认定,接着房屋就被相关部门拆除,当事人感到万分沮丧,找到律所执行主任任战敏律师,请求律师协助维护权利。

经过任律师仔细研究,发现这是一种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规避合理补偿的行为,拆迁人不但企图逃避法律要求的补偿义务,而且在拆除过程中,多部门参与了拆迁行动却又没有一个部门主动承认拆迁的行为,企图逃避相关责任。但是在一位认真负责的拆迁律师律师和国家的法律制度面前,企图用拆违给拆迁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是行不通的。在法庭上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个亮点,关于起诉资格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考虑到有多个行政主体参与,起诉人难以确切知晓被诉行为的性质和实际实施者,因此起诉人只需要提交初步证据,能够证明被诉行为以及被告有关即可。本案律师的举证足以证明原告享有起诉资格,这点也体现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对原告的倾斜性保护。

二个亮点,关于被告主体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在本案中,在无主体对拆迁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和举证原则作出认定或推定。这也是本案中Z大的亮点,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企图逃避责任,殊不知相关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且律师在主张和辩论中指出,根据当地的新闻视频以及现场视频,可以辨认相关执法人员及所在部门,尽管在场的部门众多,但是在拆除之前,原告曾收到过关于违建的相关认定,由此可以推定是相关拆违部门进行的拆除行为。虽然城管局以不是做出相关决定的执法局为由企图推脱,但是考虑到城管局执法局之间属于“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关系。其次,城乡规划法也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建作出处罚,因此也可以推定在场的镇政府也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违建的认定和拆除,都要依法进行,否则实施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偏偏在征收的时候提出了违建的问题,被拆迁人要弄清他们的真实意图,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因为历史的原因造成的手续不齐全的问题,其次,法律对于违建的认定和拆除也是有相关的限制,相关部门不能随意执法。特别是对于在征收中出现的违建拆迁问题,被拆迁人可以及时联系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帮助合理分析,正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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