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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的客观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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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的客观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   

发布日期:2020-07-24 作者: 点击:

  这位演员利用职务向他人索要财物。

  贿赂是指行贿人主动以公开或暗示的方式向行贿人索贿,有的甚至公开胁迫对方行贿。鉴于索贿现象突出,主观恶性更大,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比受贿罪更大。因此,这部法律明确规定,贿赂应受到严惩。因敲诈勒索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而不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是贿赂。任何索取他人财物的人,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以构成受贿罪。

  行为人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了接受贿赂,行贿者一般会主动购买并以各种方式腐蚀,行贿者一般会被动接受他人的财物或他人承诺的财物,为行贿者谋取利益。

  传统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实际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同时,认为他人利益是否已经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也在1989年《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酌解答》中指出:受贿罪只能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方式构成。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据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客观地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不要求他人实际获得利益。我们称这种观点为旧的客观理论。旧的客观理论存在诸多问题,如与受贿罪的性质、受贿罪的标准、罪刑法定原则不一致等。因此,有人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一个客观因素,而是一个主观因素(主观因素理论)。然而,这种观点扭曲了处罚的定义法规,很容易不适当地缩小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因此,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其内容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承诺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上形成了以权利换取利益的协议。同时,它使人们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职务是可以收买的,只要他们给予财物,就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这本身违反了职务行为。这种理解也符合刑法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因此符合刑法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表述;只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承诺,它就不要求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和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承诺,所以只要你收受了财物,就是收受贿赂的一种成就,而不是在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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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身就是一种行为。承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别人主动行贿并为他们谋取利益时,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但只要他们不拒绝,就应该被视为一种默示承诺。承诺可以直接向行贿者做出,也可以通过三种承诺做出。承诺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假的。虚假承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有权力或职务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当他人想要自己的职务行为时,他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虚假承诺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一,虚假承诺只能在收受财物后作出;二,承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二,由于承诺,客观上形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协议。

  贿赂索取和接受的是财产,这就是所谓的贿赂。贿赂的实质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相关的利益作为不当报酬。贿赂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有关。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其身份应作为公务处理的所有事务,其范围由法律、法令或职务的内容确定。职务行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贿赂与职务行为的相关性意味着,因为行为人有某种职务,所以有可能向他人索取贿赂,而他人会向其提供贿赂。不仅如此,贿赂也是对职务行为的不公平报酬,并且它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也就是说,贿赂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不正当奖励职务。不正当报酬并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行为是不正当的,而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不应索取或接受利益而索取和接受利益的行为。贿赂也必须是一种能够满足人们某些需求的利益。

  该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产,财产是指有价值和可管理的有形物品、无形物品和财产利益。不言而喻,可以转让的有形和无形物品是财产,但也应包括财产权益。因为财产利益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而且许多财产利益的价值超过了一般商品的经济价值,所以没有理由将财产利益排除在财产之外。受贿罪是一种以权利换取利益的肮脏交易。将可以转移占有和使用的财产利益解释为财产,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性质。至于非财产利益,它们不属于财产。虽然从贿赂犯罪的本质和国外刑法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贿赂可能包括非物质利益,但我国始终实行宽严相济的刑法政策,这就决定了对贿赂的认定应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将非财产利益作为贿赂扩大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因此,目前不宜将非财产性利益视为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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